广东酷记海运拼箱公司

广州国际海运公司-东莞海运、佛山海运、深圳海运、中山海运、珠海海运、惠州海运、江门海运、广西海海运、江西海运

Dec 6

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无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色运输合同货损补

二、裁判成果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路具有涉外要素的海上货色运输合同货损补偿胶葛,当事人对合用我国海商法处置本案胶葛没有。按照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承运人对义务期间货色损坏的补偿额,有两种计较方式,按照货色受损前后现实价值的差额或者货色的修复费用计较。一审讯决以货色修复费用计较货损补偿额,但按照查明的现实,本案受损货色并未现实修复。二审采用现实价值差额法,但未扣除因货色市价下跌形成的丧失。再审讯决采用货色贬损率的计较体例,认定涉案货色的补偿额,解除了市场价钱波动对货损补偿额的影响,合适海商法的,也为海事司法实践所采纳。本案完美了货损补偿额的计较法则,无效规范了国际航运次序,对此后司法实践具有主要的指点意义。

最高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再审讯决,认为:《中华人民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货色损坏的补偿额,按照货色受损前后现实价值的差额或者货色的修复费用计较。货色的现实价值,按照货色装船时的价值加安全费加运费计较。”本案不涉及修复费用,应以货色现实价值差额即货色受损前后的到岸价之差计较货损。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解除了市价丧失,故承运人对涉案苯酚的市价丧失无补偿义务。本案应采纳货色贬损率计较方式,即以目标港货色无缺的市场价值减去受损货色的发卖价值,再除以货色无缺的市场价值,得出贬损率,再通过贬损率来计较货色因运输损坏形成的价值丧失额。据此,撤销一、二审讯决,改判哈池曼公司、德宝公司连带补偿申福公司货色丧失人民币2055837.30元及利钱,并驳回申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青岛海事法院以货色修复费用计较货损补偿额,判令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连带补偿申福公司货色丧失人民币3715676.30元及利钱;驳回申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高级采用现实价值差额法,予以部门改判。哈池曼公司向最高申请再审。

2008年8月23日,涉案1001.53吨苯酚在西班牙维尔瓦港装船,承运人德宝公司签发了洁净提单。申福公司经背书受让了该提单,并据此在卸货港青岛港提取了船载货色。因承运期间苯酚色度升高形成货损,申福公司提告状讼,要求德宝公司和现实承运人哈池曼公司连带补偿货色丧失人民币8347849.57元及其利钱丧失等。

一、根基案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