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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25

最高法十大海事审判案例:中威轮船与三进株式会社索赔案

二、裁判成果

案例4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浙纺公司顺次通过各货运代办署理环节,向承运人长荣公司订舱,领取运费并交付货色出运;长荣公司接管了货色,收取了运费,并按照浙纺公司的要求出具了提单。虽然浙纺公司按照商业合同的商定未将其名称在提单上载明,但浙纺公司和长荣公司履行海上货色运输的事明,浙纺公司是海上货色运输合同的缔约人和独一交货人,浙纺公司作为涉案货色托运人的主体资历该当依法得以认定。长荣公司仅以提单托运人的记录内容认为浙纺公司曾经转移了货色所有权,缺乏充实的现实和法令根据。浙纺公司系涉案提单签发当前的第一持有人,该提单未经商业环节省转,且来自银行退单,其持单形式,有权据以向相对人主意提单项下的。综上,浙纺公司具有涉案货色托运人的资历,有权向长荣公司主意提单项下的。长荣公司作为承运人该当对托运人浙纺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补偿义务。一审讯决长荣公司补偿浙纺公司货款丧失2602562美元及利钱和退税款丧失人民币3111486.35元及利钱。上海市高级于2003年9月4日作出二审讯决,驳回长荣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长荣国际储运

本案是一路涉台的海上货色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胶葛案件,争议核心是未被提单记录为托运人的交货人能否具有托运人主体资历,并享有向承运人主意的诉权。这是持久以来不断搅扰我国出口商业中FOB卖方的权益问题,也是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不断不克不及取得分歧的法令不合点。法院通过对本案现实的审理,认定向承运人现实交付货色、接管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并履行商业合同项下向银行交单权利的人,因无人赎单并经银行退单后,作为提单的原始持有人,即便未被提单记录为托运人,亦未经提单相关背书,仍然具有托运人的主体资历。这一准绳简直立同一了审讯实践中对法令的分歧理解,依法了我国大量具有的出口商业中FOB卖方的好处和买卖平安。2009年最高公布的《关于审理无副本提单交付货色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将这一准绳以司释的形式予以明白。此外,本案判决是首例经地域法院裁定承认的法院作出的海事案件判决,对于海峡两岸彼此承认和施行民商事裁判的司法实践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2000年7月31日、8月7日,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浙纺公司)作为卖方与案外人签定校服售货确认书。浙纺公司通过华海国际货运无限公司、鸿海国际船务货运公司、上海外联发国际货运无限公司和上海三星国际货运无限公司的顺次代办署理,分批向承运人长荣国际储运股份无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公司)订舱出运,并取得长荣公司代办署理人签发的21套副本海运提单。21套提单载明的托运人别离为三家国外公司。浙纺公司按领取了海运费,长荣公司也确认收到。货色出运后,浙纺公司通过银行托收货款,因无人赎单,全套商业单证包罗提单被银行退回。长荣公司确认在副本提单未收回的环境下将货色交付收货人。为此,浙纺公司以长荣公司无副本提单放货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告状讼,请求判令长荣公司补偿其货款等丧失。

三、典型意义

一、根基案情

股份无限公司海上货色运输合同胶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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