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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8

沙石海运货运公司后履行抗辩权与预付运费的收取

【评析】

A公司不服海事法院的判决,向海事法院地点地的高级提起上诉。A公司在上诉中认为,拒付运费是行使其后履行抗辩权,由于按两边的书面商定,A公司在取得出口退税、外汇核销单等文件后再领取运费,A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件前有权拒付运费。高级法院判决认为,两边书面签定的和谈中商定,A公司在取得退税凭证、外汇核销单等文件后领取运费,而B公司至今未向A公司交付上述文件,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权利,故A公司未向B公司领取运费,是行使其后履行抗辩权,B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该获得支撑。根据合同法第67条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判决撤销原审讯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0年2月3日,国内A商业公司委托国外B汽船公司出运一票货色,货色装船后,B公司签发了提单,托运报酬A公司,承运报酬B公司,收货报酬凭C国D公司,起运港为国内E港,目标港为C国F港,运费领取体例为预付。两边还书面和谈商定,A公司应在取得该票货色的退税凭证、外汇核销单等文件后,领取海运费USD10000。因为B公司通知A公司付款赎单后,A公司不愿先付运费,B公司未向A公司提交上述文件。2000年6月5日,B公司向E港地点地的海事法院提告状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领取运费USD10000。

领取海运费一般有到付和预付两种体例,对于前者,因为货色价值一般老是大于运费金额,承运人能够按照《海牙法则》、《维斯比法则》、提单条目或海商法等,以留置货色的体例取得对到付运费的。对于后者,在我国海运实务中,船公司、货代公司一般是采纳付款赎单的体例,将出口退税、外汇核销单等文件作为预付运费的。因为经常有出口退税的金额远小于预付运费等缘由,导致托运人或货主不愿付款赎单。在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实施以前,法院一般是根据我国海商法第69条或者民法公例第63条第一款、第二款、第106条的,判决承运人或者货运代办署理人胜诉。海商法作为合同法的出格法,在处置海事案件时,如海商法有而合同法没有或者与合同法的不分歧时,合用海商法;海商法没有而合同法有的,则合用合同法。合同法第67条了后履行抗辩权,而海商法对此没有,本案二审法院作出与一审法院相反判决的底子缘由,是二审法院合用了合同法第67条。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欠债权,有先后履行挨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权不合适商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其响应的履行要求。”这条初次确立了我国合同履行轨制中后履行抗辩权轨制,又称为违约布施权,其寄义是在按照合同的商定或者法令的负有后履行人权利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权利或者履行权利有严重瑕疵的环境下,可认为了本人的合同好处,而履行本人的响应权利。在本案中,因为B公司对实施不久的合同法的后履行抗辩权内容不领会,仍是按习惯做法,在和谈中商定A公司在收到退税凭证、外汇核销单等文件后领取预付运费,这就意味着B公司有先履行提交其本意上是想作为对预付运费供给的退税凭证、外汇核销单等文件给A公司的权利,当A公司不愿付款赎单,而B公司又不肯先交付退税凭证、外汇核销单等文件给A公司时,A公司就能够行使其后履行抗辩权为由来拒付运费,而B公司则了使用该抗辩权来本人收取预付运费的。

【审讯】

通过该案例,承运人或者货运人代办署理人该当对后履行抗辩权惹起足够的注重,他们同样能够使用后履行抗辩权这把“双刃剑”,来本人收取预付运费的,如B公司当前在与其他托运人或货主签定雷同书面和谈时,能够商定托运人或货主领取预付运费后,B公司再向其交付出口退税、外汇核销单等文件。

【案情】

海事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是海上货色运输合同胶葛,B公司接管了A公司的委托并作为承运人,履行了运输合同的权利,两边之间的海上货色运输合同成立且无效,B公司有权向A公司收取运费,A公司未履行领取运费的权利,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响应的违约义务。根据海商法第69条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判决A公司领取B公司货色运费USD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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