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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16

天津港务局与国际海运公司船舶触损码头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告:天津港务局 被告:国际海运公司 案情 天津新港21段船埠位于天津新港三港池顺岸,西端与钢铁船埠相临,东端与22段船埠相接,为集装箱公用船埠,于1981年建成并投产利用。船埠全长397.53米,前方承

被告:天津港务局 被告:国际海运公司 案情 天津新港21段船埠位于天津新港三港池顺岸,西端与钢铁船埠相临,东端与22段船埠相接,为集装箱公用船埠,于1981年建成并投产利用。船埠全长397.53米,前方承台宽20米,为持续式高桩承台布局,后方承台宽17米,为高桩简支梁板布局,排架间距均为7米,前方承台轨道梁下桩距为3.5米。 2002年4月10日1845时,被告所属“承平泉”轮在靠泊天津新港21段船埠时,因为“承平泉”汽船舶不妥,以致“承平泉”汽船首撞向天津新港21段船埠第11排架,形成船埠该处层面、护轮坎、靠船构件及桩冒破损,桩冒下的两根直桩扭断,得到承载能力。2002年4月11日,在原、被告代表配合签订的设备变乱签认单上载明形成变乱发生的缘由系因为船舶驾驶不妥所致。庭审中,原被告对上述现实亦无。 事发后,被告委托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对被撞船埠损坏环境进行了检测,并由其出具了《船埠破损查询拜访评估演讲》。该演讲称,因为船舶撞击以致21段船埠第11排架两侧各6米范畴内护轮坎向陆侧位移;船埠层面损坏13×1.5m2;靠船构件悬臂板外侧撞开宽1.5m,高0.7m的弧状豁口,内侧钢筋与混凝土剥离、零落,撞击点处钢筋弯曲,破损面积达2.5×0.9m2 ,程度梁呈现1.0毫米宽的裂痕;该排架船埠前沿桩冒海侧相对于梁向西位移60cm,向北挪动25cm,桩冒与纵横梁节点之间的毗连钢筋已被剪堵截;该排架船埠前沿第一根直桩桩顶混凝土破裂,部门混凝土零落,桩内的钢筋在外,且扭曲变形,桩已向西北标的目的位移并下沉,第二根直桩因随桩冒扭曲改变位,使靠海侧面桩顶混凝土已劈裂,剥离并变位。对该演讲所述上述结论,原被告两边均无。 按照上述船埠破损查询拜访评估演讲,就被撞船埠的修复设想和修复费用等问题,被告委托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就该被损船埠编制了修复方案,并就修复费用进行了估价。与此同时,被告委托水运水利勘测设想研究所就该被损船埠也编制了修复方案,并就修复费用进行了估价。因为两边各自所得出的结论相差较大,经多轮构和,两边未能告竣分歧。 2002年5月17日,被告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告状讼,同时要求天津海事法院尽快对被损坏的船埠定损,以便尽快修复被损船埠,早日恢复船埠的运营。2002年5月18日,天津海事法院通知原被告委托代办署理人召开协商会议。协商过程中,原被告就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仍各持己见。经多次协商,最终原被告分歧同意,两边都放弃本人的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估价。由法院委托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测设想院编制被损船埠的修复工程设想方案,然后再由法院委托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作出被损船埠修复工程造价估价。 2002年5月,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测设想院出具了《船埠修复工程设想方案》。2002年8月,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出具了《船埠修复工程造价判定演讲》,该演讲认定修复工程总造价为859,652元,此中包罗检测费100,000元,修复工程设想费50,000元,修复工程造价判定费50,000元。施工工期为单班功课最长2个月。 庭审中,被告对法院委托判定人出具的上述两个判定演讲均无。被告对《船埠修复工程设想方案》无,但对《船埠修复工程造价判定演讲》部门内容有并提出了书面《质证看法》。判定人除当庭对被告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口头回答外,还就被告的书面《质证看法》作出了书面回答。 另查明,被告与天津成长控股无限公司部属的全资子公司天津港集装箱船埠无限公司之间订有20年的泊位及铁租赁合同(包罗受损的21段船埠在内)。按照合同商定,自1997年10月29日起,天津港集装箱船埠无限公司需领取被告年房钱人民币749,550,000元,须每季预缴,房钱每三年曾加5%。天津港集装箱船埠无限公司担任泊位及其辅助设备于整个租用期间之所有的维修调养。 两边争议的核心:1、关于被告能否有权索赔因船埠被撞损而发生的相关补缀费丧失和营运丧失问题;2、关于被撞损船埠的补缀费丧失;3、关于检测、设想和估价费用及承担。 判决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本案应为船舶触损船埠损害补偿胶葛。 关于被告能否有权索赔因船埠被撞损而发生的相关补缀费丧失和营运丧失问题。天津海事法院认为,按照被告提交的固定资产卡片和被告提交的招股仿单等,以及家喻户晓的天津新港船埠成长的汗青渊源,在没有其他反证的环境下,该受损船埠应认定为属被告所有。虽然被告已将该船埠出租,但被告作为被撞损船埠的所有人仍依法享有向惹事方索赔船埠补缀费的。关于被告请求的营运丧失,天津海事法院认为,被告已将被损船埠出租,被告作为被损船埠的所有人所享有的收益,次要根据该船埠租赁合同所享有的向承租方收取的房钱。被告已不再担任和处置被撞损船埠的运营办理,船埠营运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属于船埠的承租方,根据船埠租赁合同被告每月预收房钱,且船埠租赁合同中没有船埠补缀期间停付房钱的商定,补缀期间营运丧失的承担者为承租方,被告并不具有营运丧失。被告所提交的“关于天津港集装箱船埠无限公司21段船埠被撞损所受经济丧失的环境”只是反映作为船埠承租方的天津港集装箱船埠无限公司的运营环境,被告根据该向被告索赔营运丧失。所以,天津海事法院对被告请求被撞损船埠营运丧失的请求不予支撑。 关于被撞损船埠的补缀费丧失及检测、设想和估价费用问题,天津海事法院认为,《沿海口岸扶植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及配套定额的编制选型是基于合理的扶植工期、一般的施工工艺前提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沿海口岸扶植工程项目制定的。而受损船埠修复工程属于非常环境下的修复工程,其与新建、改建和扩建船埠工程具有素质上的分歧,所以必需按照现实环境,参考现行定额进行编制,不克不及简单地套用定额。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所作的《船埠修复工程造价判定演讲》,充实考虑了各类晦气要素的组合,小型修复工程的特殊性、复杂性,修复工程中工效的降低,施工步队环境,船机设备环境,材料现行市场价钱及各类费用环境等。该演讲是在进行了工程核算,施工组织方案研究的根本上,经频频论证得出的判定结论。检测、设想和估价费用均在我国目前无效的合理范畴之内。被告虽然对该判定演讲部门内容持有,但判定人无论是在庭上对被告所提问题的注释,仍是对被告书面《质证看法》的书面回答,都是科学的、合理的,被告的来由不足以该判定结论。因而,天津海事法院对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出具的《船埠修复工程造价判定演讲》予以认定。 该案的发生完满是因为被告所属“承平泉”轮不妥所致,属单方义务变乱。由此给被告形成的丧失,包罗被损船埠的补缀费、检测费、修复工程设想费和修复工程造价估价费等全数由被告承担。 综上,天津海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公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际海运公司对其所属“承平泉”轮撞损被告天津港务局所属天津港21段船埠变乱承担全数义务; 二、被告国际海运公司补偿被告天津港务局船埠补缀费人民币759,652元(此中包罗100,000元检测费); 三、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次要涉及两方面问题 一、被告的诉权问题 本案中被告认为被告已将被撞的船埠出租给天津港集装箱船埠公司,而天津港集装箱船埠公司是在上市的公司,所以天津港务局对涉案船埠被撞没有诉讼的。但法院认为,天津港务局将涉案船埠出租给天津港集装箱船埠公司并没有改变船埠所有权的性质,天津港务局对涉案船埠仍有所有权,被告作为被撞损船埠的所有权人享有向惹事方索赔船埠补缀费的。虽然天津港务局不克不及供给被装船埠所有权证书,但其提交的固定资产卡片和被告提交的招股仿单等,以及家喻户晓的天津新港船埠成长的汗青渊源,在没有其他反证的环境下,该受损船埠应认定为属被告所有。 二、被撞船埠的评估、修复费用问题 本案对于船舶撞损船埠的现实,原被告两边均予与确认。但船埠损坏环境、若何修复、费用几多是专业性、手艺性很强的工作。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起首应由手艺部分对船埠损坏环境进行评估,本案被告委托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对被撞船埠损坏环境进行了检测,并由其出具了《船埠破损查询拜访评估演讲》,对此原被告均无。法院对此演讲予与确认。其次应由手艺部分按照《船埠破损查询拜访评估演讲》,对被撞船埠若何修复进行设想,再按照修复设想方案对所需费用进行估价。本案中对此问题,被告委托了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就该被损船埠编制了修复方案,并就修复费用进行了估价。被告委托水运水利勘测设想研究所就该被损船埠也编制了修复方案,并就修复费用进行了估价。原被告对相互委托的部分出具的修复方案和修复估价不合很大。在此景象下,法院委托了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测设想院编制被损船埠的修复工程设想方案,然后又委托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作出被损船埠修复工程造价估价。按照上述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船埠破损查询拜访评估演讲》,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测设想院出具的《船埠修复工程设想方案》,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所作的《船埠修复工程造价判定演讲》,法院认定船埠补缀费人民币759,652元(此中包罗100,000元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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